中華民國103.10.15中泰精字第1020119號函備查 |
中華民國111.01.01安達精字第1110000022號函備查 |
【年金累積期間】 係指保單生效日至【年金給付開始】前一之期間。本期間不得小於 10年。 |
【年金給付期間】 最長至被保險人到達年齡110歲(含)止。 |
【年金保證期間】 10年。 |
【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六十五歲(含)後之一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八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
安達人壽指標啟航外幣變額年金保險限一次給付
( 依中央銀行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台央外柒字第0970017778號函,本公司目前僅開放年金給付方式為一次給付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未支領之年金餘額。 |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 |
【年金金額之計算】 |
依據要保人選擇年金給付方式計算年金金額: 一、一次給付:本公司一次給付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二、分期給付:本公司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期給付年金金額。 |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根據收齊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計算年金金額之預定利率貼現至給付日,按約定一次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
(詳細給付內容請參考保單條款說明)
費用說明
費用項目 |
收取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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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費費用 |
依每次繳交之保險費及單筆追加保險費,分別乘以下表所列費用率作為保費費用。保費費用率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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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管理費 |
年金累積期間每月為3美元,但符合「高保費優惠」者,免收當月保單管理費。註:符合「高保費優惠」者,係指收取費用當時本契約已繳納總保險費扣除累積之部分提領金額後之餘額達10萬美元(含)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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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約費用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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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提領費用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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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換費用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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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相關費用 |
詳細內容請參考保單條款附表一、投資型年金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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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線交易費用 |
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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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款相關費用 |
包括匯出費用(含匯出手續費、郵電費)、匯入費用(匯入手續費)及國外中間行轉匯費用。本公司給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及現金收益分配或提減(撥回)金額時,若匯入銀行非為本公司指定銀行之中華民國境內分行者,要保人應自行負擔匯款相關費用,該費用將於匯款金額中直接扣除。 |
投保年齡:
被保險人:自0歲起至70歲止。
繳別:彈性繳。
幣別及最低保險費限制:
幣別 |
首期目標保險費及單筆追加保險費下限 |
美元 |
500美元 |
【註】本簡介僅供參考,詳細內容請詳保單條款或洽安達人壽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6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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