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備查文號
95.12.26 中泰精字第950038號函備查。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07.17 金管保二字第09602523242號令修正。
96.10.01 中泰精字第960069號函備查。
96.12.18 中泰精字第960092號函備查。
97.02.29 中泰精字第970019號函備查。
97.04.28 中泰精字第970050號函備查。
97.07.01 中泰精字第970079號函備查。
98.05.13 中泰精字第980018號函備查。
98.08.21 中泰精字第980052號函備查。
98.12.02 中泰精字第980082號函備查。
99.04.09 中泰精字第990019號函備查。
保費運用
- 目標保險費
係指要保人於投保當時自訂每期預計繳交之保險費,惟須符合本公司當時之規定。要保人第一保單年度內必須繳足目標保險費,而第二保單年度後要保人可以彈性繳交目標保險費。
- 超額保險費
係指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超過目標保險費部分之保險費,惟須符合本公司當時之規定。
- 契約附加費用
繳交保險費時本公司所扣除之費用。
- 每月扣除額
包含行政管理費、危險保險費。
- 扣除相關費用後之餘額,您可選擇適合自己的投資標的並自由決定投資比例。
費用說明
保單年度 |
目標保險費 |
超額保險費 |
保單年度 |
目標保險費 |
超額保險費 |
第1年 |
最高60% |
最高3% |
第4年 |
最高10% |
最高3% |
第2年 |
最高60% |
最高3% |
第5年 |
最高5% |
最高3% |
第3年 |
最高15% |
最高3% |
第6年(含)以上 |
最高0% |
最高3% |
- 每月扣除額
行政管理費:每月最高新台幣100元。
危險保險費:本公司每月根據被保險人之性別、體況及扣款當時之到達年齡與危險保額計算危險保險費。
- 申購手續費: 無。
- 解約費用: 無。
- 提領費用: 每一保單年度內四次免費提領,超過四次起得每次收取最高新台幣1000元。
- 轉換費用: 每一保單年度內四次免費轉換,超過四次起得每次收取最高新台幣500元。
投保規則
投資連結結構型債券
- 投保年齡:
甲型:被保險人:自0歲起至80歲止。
乙型:被保險人:自0歲起至80歲止。
丙型:被保險人:自0歲起至80歲止。
- 繳別
躉繳、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月繳件首期需繳付兩個月保費))及彈性繳交。。
- 保險金額規定
- 最低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1萬元且須同時符合以下規定:
(1) 年繳化目標保險費最低倍數保額。
(2) 門檻法則(身故保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合理關係)。
說明 門檻法則:【比率=身故保險金÷保單帳戶價值×100%】
被保險人到達年齡 |
15足歲~40歲 |
41歲~70歲 |
71歲以上 |
比率 |
130% |
115% |
101% |
- 最高保險金額:最高保險金額以不超過年繳化目標保險費最高倍數保額,且身故保險金以新台幣6,000萬元為限。
商品特色
- 投資兼具保障
一張保單結合了包含壽險保障需求與投資理財規劃,您可以依您的需要,調整保障與投資的比例,讓您的每一塊錢都不只是一塊錢。
- 保單超彈性,自己規劃自己的人生需求
可以依個人不同階段的資金需求與風險規劃,自己決定每期保險費金額與繳費時間,也可以申請增加或減少保險金額,以滿足個人全方位的保障需求。
- 費用透明化
本公司收取之各項費用均清楚載明於保單條款中,您可以將清楚瞭解資金的流向;並可定期獲取透明、詳盡的保單狀況通知,瞭解資產增值的全面情況。
- 投資標的選擇靈活
我們精挑細選涵蓋全球諸多地區的投資標的,您可以依個人投資偏好選擇搭配;也可以隨市場變化,適時轉換作投資標的組合的轉換,或是調整作投資比例的調整。讓您身處台灣,放眼全球投資市場。
- 分離帳戶
您的保單帳戶價值獨立於保險公司自有資產之外,不受保險公司自身財務運作的影響。
保險给付
- 保險金額
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金額,倘爾後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 保單帳戶價值
係指本契約擁有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但於第一期保險費餘額投入日前,係指第一期保險費餘額。
- 保單帳戶價值比率:係指下列數值
(1) 被保險人之年齡在十五足歲以上、到達年齡為四十歲((含))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三十。
(2) 被保險人到達年齡介於四十一歲((含))以上,七十歲((含))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一十五。
(3) 被保險人到達年齡已達七十一歲((含))以上者:百分之一百零一。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保險金
本商品有「甲型」、「乙型」及「丙型」三型可供選擇,提供不同身故保險金或全殘保險金。其中 甲型:保險金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扣除保險金扣除額後之餘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保單帳戶 價值比率,兩者之較大者。
乙型:保險金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之和,與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保單帳戶價值比率, 兩者之較大者。
丙型:保險金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之和。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或全殘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或全殘)者,本公司應返還本契約之保單帳戶價值。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 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年度末日(即滿期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滿期日後第一個交易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給付「滿期保險金」。
投資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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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值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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