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103.02.27 中泰精字第1030051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08.06.03 金管保壽字第10804276411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110.03.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02.18金管保壽字第10904358441號令修正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而致成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依照本附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詳細內容請參考保單條款)
本附約失能保險金的給付,無論是否為同一疾病或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其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在主契約有效期間內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本商品詳細內容請詳閱保單條款。